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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湖沼保护对策立法
韩国《水质环境保全法》规定:(1)环境处长官在指定特定湖沼或特定湖沼水质管理区域时,要制订包含如下事项的特定湖沼水质保全综合对策,可以让管辖市、道知事施行:关于特定湖沼水质保护的基本原则;关于下水道、废水或下水处理设施的配备、湖沼的疏浚等事业计划;特定湖沼水质管理区域内水质保护的范围及规则、标准、设施等事项;其他为特定湖沼水质保全的必要事项。(2)环境处长官在制订特定湖沼水质保全综合对策时,要事先和有关中央行政机关的首长协议,要经过湖沼水质保护对策委员会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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