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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瑞典法院组织体系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瑞典法院组织体系

瑞典的法院分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个系统,此外还有处理特种类型案件的专门法院。普通法院设有三级,即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区法院设在区一级,负责审理在该区发生的刑事案件。区法院审理案件时,法庭由1名专职法官和3名陪审员组成。如果审理可能被判处不低于2年徒刑的案件,法庭则应由1名专职法官和5名陪审员组成。轻微的刑事案件,如不能被判处比罚金或6个月徒刑更重的刑罚,则该案可由法官独任审理。现在共有97所区法院。上诉法院只受理自己同意许可上诉的案件。审理案件时,法庭由3名法官和2名陪审员或者4名法官和3名陪审员组成。如果没有理由判处罚金以外的刑罚,法庭就由3名专职法官组成。现有6所上诉法院。最高法院是全国的最高审级。最高法院有22名大法官,均由政府任命,其中3名在法律委员会内工作,该委员会负责对法律草案提出意见,其他大法官在民事庭和刑事庭工作。最高法院受理不服上诉法院判决的案件,但只受理最高法院同意许可上诉的案件。是否同意许可上诉,通常由1名大法官决定。最高法院审理较大的案件,由5名大法官组成合议庭,如果涉及法律意义的问题,合议庭由6名大法官组成。如果合议庭的意见与以前的判例冲突,则该案必须提交全体庭,即全体大法官都参加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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