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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权利法案》。
英国确立君主立宪制的宪法性文件之一。1689年由议会颁布。
14条。
规定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颁布或废除法律,不得征税,不得招募与维持常备军;议会通过选举产生,经常集会,议员有议事自由,不受任何传讯或干预;臣民享有请愿权等。美国《权利法案》。泛指美国宪法中保障公民权利不受政府侵犯的各项规定。
专指《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前10条修正案,1789年通过,1791年生效。主要内容为规定言论、出版、集会、宗教信仰等自由以及司法程序上的一些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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