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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渔业灾害补偿法》第196条规定:(1)对第195条规定的共济契约者的补助金,为补充其共济契约者应向组合支付的共济储金的一部分,发给其组合。(2)根据前款的规定,应发给其组合的金额,可不直接发给组合,而为补充其组合应支付给联合会的再共济储金的一部分支付给联合会,或联合会应支付的保险费的全部或一部分的补充,列入渔船再保险及渔业共济保险特别会计的保险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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