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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晋赋税制度。
咸和五年(330),因课田制无法实行,遂颁布新税法,按民户实际占田亩数,征取十分之一收获量,约每亩税米三升,称度田税米。但度田收租(税)必须清丈田地,门阀世族势力强大,地籍无法整理,税米无从征收。咸康初,政府收入已空悬五十余万斛。隆和元年(362),只得减为亩税米二升。
太元元年(376),被迫废此法,改收口税,每口税米三斛。八年,增至五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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