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天坛宪法草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天坛宪法草案 1913年10月中华民国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在北京天坛拟定,共十一章一百一十三条。 《草案》规定: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的民主国家。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范围内享有宪法赋予的各种权利和义务。 国家立法权属于国会。 国家权力由国会选举的大总统以国务员赞襄行使。 国会可以弹劾总统和国务员。总统有权停止国会会议或解散国会。 任命国务总理须经众议院同意。国务员赞襄大总统,对众议院负责。 大总统发布命令及国务文书须经国务员副署。国家司法权属于法院,法官独立审判不受外力干扰。国会有权修定宪法。此宪法草案体现了资产阶级的基本政治原则,最后,由于袁世凯的破坏,本宪法未能公布。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