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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外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1987年6月17日国务院批准,同年8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共11条。暂行规定:为了准确及时、全面地集中全国的外债信息,有效地控制对外借款规模,提高利用国外资金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对外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建立和健全全国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对外公布外债数字。
关于借款对象、外债登记范围、登记程序及不履行登记的处罚等,该规定也都作了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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