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1954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地方政权组织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在普选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之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地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凡人民解放军初解放的地方,应一律实施军事管制,取消国民党反动政权机关,由中央人民政府或前线军政机关委任人员组织军事管制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民建立革命秩序,镇压反革命活动,并在条件许可时召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1950年政务院制定了《大城市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1951年经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政务院公布了《省、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组织通则》。1951年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职权补充规定的命令》。上述法律、法规对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组织和职权作了全面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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