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放领公有耕地扶植自耕农实施办法台湾国民党当局于1951年6月4日公布施行。全文共16条。其要点是:(1)放领对象:首先为承租公有耕地的现耕农,依次为雇农、耕地不足的佃农和半自耕农等;(2)放领面积:每户平均水田5分至2甲(1甲约等于0.9699公顷),旱地1甲至4甲;农民实际承购面积应按土地质量优劣分上、中、下三等进行分配;(3)放领地价为耕地全年正产物总收获量的两倍半,折成实物于10年内每年分两期摊还,不计利息,其每年偿还部分(包括土地税在内)不得超过生产物全年收获量的千分之三百七十五;(4)收取第一期地价发给公地承领证书;缴清地价再换发土地所有权状。 台湾省放领公有耕地扶植自耕农实施办法 “台湾省放领公有耕地扶植自耕农实施办法”台湾第一次土地改革所实行的政策之一。1951年6月4日由台湾当局“行政院”核准公布施行。其具体方法就是将前日本占领台湾时的耕地,出售给台湾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公地放领程序为: (1) 查定放领公地。(2) 放领公告与承领申请。(3) 承领农户的审查与核定。(4) 收取第一期地价,发给公地承领证书。(5) 收请地价,换发土地所有权状。地价为所购田地全部正产物收获量的两倍。由承购农民用实物分十年平均偿还。 ☚ 台湾省政府 “台湾独立革命军”事件 ☛ 000009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