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台湾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规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台湾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规则 台湾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规则1980年2月公布。为加强货币市场的管理,便利工商企业短期资金的调度,并配合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制订。共32条。主要内容有:短期票券交易商是符合规则规定条件的,经“财政部”核准经营短期票券买卖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短期票券包括“政府”发行的“国库”券、可转让的银行定期存单、商业票据及其他经“财政部”核准的短期债务凭证,其中商业票据是依法登记的公司所发行的下列票据:基于合法交易所产生的本票、银行承兑汇票、经受款人背书的商业承兑汇票、为筹集短期资金、经金融机构保证或短期票券交易商保证发行的本票;短期系指一年期内的期限;短期票券交易商于依公司法的规定办理设立登记前应向“财政部”呈具下列文件申请核准:公司章程、营业计划、发起人会议记录、发起人名册等;短期票券交易商资本额不得少于新台币四亿元,并须一次收足始可开业;银行投资于短期票券交易商的,其投资不得超过交易商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由两家以上银行投资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交易商资本总额的百分之四十;华侨及外国人投资于短期票券交易商的须经“经济部”核准并须有货币市场经验与技术,其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各该交易商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短期票券交易商申请营业登记发给执照时应缴纳注册费、执照费及下列文件:股东的姓名籍贯住址清册、股东已缴资本数额清册、发起人会议或创立会议记录、重要职员姓名籍贯学历住址清册、验资证明及监察人报告;短期票券交易商营业地址、经营业务项目、资本总额、董事、监察人变更时,应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短期票券交易商经核准可经营下列业务:买卖“国库”券、可转让的银行定期存单、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本票及其他经“财政部”核准的短期债务凭证,担任有关企业的财务咨询服务工作,担任商业票券的承销人或经纪人,担任商业票据的保证人、背书人或签证人,担任金融机构同业拆放款经纪人、担任“政府”债券经纪人;短期票券交易商应当以相当于其资本总额百分之五的现金或“政府”债券存储于“中央银行”作为保证金;可向商业银行订立融资合同,以备作资金周转调度之用;短期票券交易商应将已出售的票券立即交付买主,不得代为保管;不得办理存款及放款业务并不得买卖;其董事长、常务董事或经理人所担任董事长、常务董事或经理人的企业发行的票券;短期票券的买卖,以新台币十万元为最低买卖单位;经短期票券交易商保证及背书而出售的票券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商净值的二十倍;在经办承销业务之外,持有保证同一企业发行的短期票券,其总额不得超过各该交易商净值的百分之二十;交易商依规定办理承销、保证、背书、签证等业务及买卖短期票券时,应详实记载票券的名称、数量、金额及买卖客户名称;交易商应按时报呈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便“财政部”及“中央银行”备查;凡违反规定且限期不予纠正者,“财政部”可于一个月以内停止其营业或勒令歇业。 ☚ 台湾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 台湾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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