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台湾立法院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台湾立法院台湾当局的 “最高立法机构”。国民党政权逃台前“立法院”于1948年5月选出立法委员773人,1951年5月满3年任期,其时国民党政权已逃台。为维持其“法统”地位,蒋介石两次延长“立法委员”任期后,于1953年1月以“司法院”“大法官会议”的名义决定:在第二届“立法委员”未“依法选出与召集之前,自应由第一届委员继续行使其职权”。随后,该院1969年补选11人,1972年增选51人。增选代表每3年改选1次。分别于1975年增选1人,1980年增选70人,1983年增选71人。1986年增选73人。该院“院长”、“副院长”由 “立法委员”互选。另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各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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