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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台湾省议会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台湾省议会

台湾省立法机构。由全省各县、市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议员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主要职权:议决有关民众权利、义务的省单行法规;议决省预算及审议省决算的审议报告;议决省财产的处理;议决省属事业机构组织规程;议决省政府提议事项;议决省议员提议事项;接受民众请愿等。1959年之前,先后成立三届临时省议会。此后,1959、1960、1963、1968、1973、1977、1981、1985年,分别成立第一届至第八届省议会。

台湾省议会

台流省立法机构。该会前身为临时省议会,于1950年台湾当局推行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后,由县市议会选出,任期3年。第二届改由选举人直接选出。1959年第三届改为现称,任期改为4年,连选得连任。本届(第8届)议会于1985年11月选出,共有议员77人。该会有如下权力:“议决有关人民权利义务的省单行法规”; 议决省预算及审议省决算的审核报告;议决省财产的处分;决议省属事业机构组织规程;议决省政府提议事项;议决省议员提议事项; “接受人民请愿”; 其他依法律赋予的职权。

台湾省议会

国民党当局台湾省立法机构。原名台湾省参议会,1946年5月成立,议员任期2年。1950年4月台湾当局颁布《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决定对“地方公职人员”实行“人民直接选举”,但由于“省县自治通则”尚未公布,乃于1951年成立第一届临时省议会。其后共举行三届“临时省议员”选举。1959年6月根据“行政院”命令改为“台湾省议会”,在任的第三届临时省议员改称为第一届台湾省议会议员。同时颁布的“台湾省议会组织规程”规定,议员由全省公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设议长、副议长各1人, 由全体议员互选产生。议员名为“民选”产生,实际长期由国民党掌握提名权及操纵“选举”。其职权为: (1)议决省单行法规;(2)议决省预算及审议省决算之审核报告;(3)议决省财产之处分;(4)议决省属事业机构组织规程;(5)议决省政府提议事项;(6)议决省议员提议事项;(7)接受人民请愿;(8)其他依法律赋予之职权。设民政、财政、建设、农林、教育、交通、程序、纪律、驻会、公营事业、法规研究等委员会。议长先后由黄朝琴、谢东闵、蔡鸿文、高育仁等担任。

台湾省议会

台湾省议会

台湾省议会系台湾省地方政权立法机构。其职权为: 议决有关人民权利义务之省单行法规,议决省预算及审议省决算之审核报告,议决省属事业机构组织规程,议决省政府提议事项,议决省议员提议事项,接受人民请愿,以及其他依法律赋予之职权。此外,省议员有向省政府主席及各厅处局会首长质询之权。1945年12月,国民政府公布 《台湾省各级民意机关成立方案》。1946年2月起,逐步成立村民大会、乡镇市民代表会及县市参议会,并依国民政府公布之《省参议会组织条例》及《省参议员选举条例》规定,于1946年5月1日成立台湾参议会。首届参议会参议员的任期为二年。1950年7月起,台湾当局在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分别成立县市参议会。国民党政权迁台后,重新调整台湾省各县市行政区域。台湾当局“行政院”于1951年8月29日公布《台湾省临时省议会组织规程》,并于同年12月11日成立第一届台湾省临时省议会。第一届临时省议会议员由县市议会选举,每县市选出临时省议员一名,其人口超过15万人者,以每满11万人增选一名为标准,余数达7.5万人以上者,亦得增选一名; 居住平地之山胞选出之县市议员联合选出临时省议会议员一名;另外,山地乡选出之县议员联合选出临时省议会议员二名,均由省政府指定地点集中选举。临时省议会议员共55人。置议长、副议长各一人,由议员用无记名投票互选产生。临时省议会每六个月开会一次,每次会期十日至十五日,必要时得延长,开会时以议长为主席。非有全体议员过半数之出席不得开议,议案之表决,以出席议员过半数之同意通过。临时省议会休会期间,设置驻会委员会,由议员互选五至九人组成。临时省议会设秘书处,置秘书长一人,简派,承议长之命,办理一切会务。1953年8月22日,“行政院”修正该项组织规程,规定临时省议员改由县市公民直接选举,任期亦改为三年。1959年6月3日,台湾当局“行政院”下令台湾省临时省议会改称台湾省议会。6月24日,第一届台湾省议会正式成立。8月26日,台湾 “行政院”公布 《台湾省议会组织规程》,规定省议员由各县市选出一名,但其人口超过18万人者,每满18万人增选一名,另山胞选出四名。省议会议员任期四年,连选可连任。置议长、副议长各一人,由省议员以无记名投票分别选举产生。省议会每六个月开会一次,每次会期不得超过80天,必要时延长会期,但不得超过10天;临时会议则不得超过20天。省议会开会由议长召集,并担任主席。省议会非有全体议员过半数之出席不得开议;议案之表决,以出席议员过半数之同意为通过,否则为否决;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省议会开会时,得设各种委员会进行审查案件,并设编列议程之程序委员会以及纪律委员会。省议会休会期间,得设置驻会委员会,由议员互选7至11人组成。省议会设秘书处,置秘书长一人,承院长之命,办理省议会一切事务,下设秘书室、议事组、文书组、总务组、法规研究室、图书室、公共关系室以及会计室、人事室。秘书处置主任一人,专门委员八人,简任; 秘书三人,组 (室) 主任九人,副主任 一人,专员八人,编审一人,均荐任; 股长九人,组员十七人,速记员六人,均委任或荐任;技士三人,办事员二十人,均委任。台湾省议会至今已选出十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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