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字词:

 

字词 台湾省政府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台湾省政府

中国国民党统治下的台湾省最高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国民党台湾当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台湾省议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管理台湾地区的行政事务。1945年8月台湾省由国民党政府从日本的占领下收回,设立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1947年“二·二八”起义后改称台湾省政府。现设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农林5厅,环保、粮食、住宅及都市发展3局以及社会、警务、交通、卫生、新闻、劳工、秘书、主计、人事、安全、地政等11个处。有省政府主席1人,委员23人。省政府主席和委员由国民党台湾当局行政院议决,报“总统”任命。省政府主席有向省议会提出施政报告的责任。台湾省政府原设在台北市,1956年迁往南投县草屯镇中兴新村。

台湾省政府

台湾省行政机关。设省政府委员23人,由“行政院”会议议决,提请“总统”任命。凡有关命令的发布、修正或撤销,所属各机关及具市政府的命令或处分等重大事项,均须经委员会组织的委员会议决定。凡有关省政的重要事项,省政府委员会议决。省政府设主席1人。由 “行政院”会议议决,提请“总统”任命。职责是执行省政府委员会的议决案,监督所属行政机关,处理省政。省政府下设秘书处、民政厅、财政厅、教育厅、建设厅、农林厅、社会处、警务处、交通处、卫生处、地政处、新闻处、粮食局、劳工处、兵役处、主计处、人事处。

台湾省政府

国民党当局台湾省最高行政机关。1945年8月接受日本投降后,初称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1947年4月22日,中华民国政府行政院发布命令将其撤消,决定成立台湾省政府。原设在台北市,1956年12月迁至南投县中兴新村。1950年4月台湾实行“地方自治制度”后,其职责为综理全省行政事务,并监督“地方自治”;于不抵触“中央”法令范围内得依法发布命令等。设省政府主席1人,政府委员若干人。省政府委员会下设秘书、社会、警务、交通、卫生、地政、新闻、主计、人事、兵役10处,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农林5厅及粮食、住宅及都市发展2局。另设经济建设动员委员会等12个直属机关及台湾银行等19个事业机关。所辖区域为5市16县。省政府主席先后由陈仪、魏道明、陈诚、吴国桢、俞鸿钧、严家淦、周至柔、黄杰、陈大庆、谢东闵、林洋港、李登辉、邱创焕等担任。

台湾省政府

台湾省政府

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台湾归还中国。8月31日,中国政府公布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组织大纲》,成立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隶属“行政院”,由陈仪任行政长官公署长官兼警备司令,行使省主席职权,负责从日本人手中接管台湾,并有权发布命令,制订台湾单行条例及规程,集军政、立法大权于一身。长官公署下设秘书、民政、财政、教育、农林、工矿、交通、警务、会计等九处,法制、宣传、设计政核等三个委员会和粮食、专卖、贸易、气象等四个局。置秘书长一人,下设机要、人事两室,各置主任一人;各处置处长一人(必要时得置副处长一人) ,并各置主任秘书、秘书、科长、技正、技士、视察、技佐、科员、办事员;置参事四至五人,顾问参议、咨议等若干人。1947年5月15日,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改组为台湾省政府。国民政府依据《省政府组织法》及《省政府合署办公暂行规程》,于1948年8月31日制订并颁布《台湾省政府合署办公施行细则》,设置省政府委员会,由中央任命九至十一人组成,并任命其中一人为主席,兼采合议制及首长制。省政府合署办公厅、处计有:秘书处、民政厅、财政厅、教育厅、建设厅、社会处、警务处、农林处、交通处、卫生处、田赋粮食管理处及会计处、统计处、人事处以及其他附属机构。秘书处置秘书长一人,简任;各厅、处各置厅、处长一人,除社会处、农林处外,各置副厅长、处长一人,均简任;会计处置会计长一人,统计处置统计长一人,人事处置处长一人,均简任;省政府另设顾问八人,聘任。各厅、处各置主任秘书一人,荐任;技正多人,荐任或简任;秘书、科长、督学、视导、主任、稽核若干人,荐任; 视察多人,荐任或委任;专员若干人,荐派;专门委员若干人,聘任;督导员、科员、技士若干人,委任或荐任;办事员、技佐若干人,均委任。各厅、处均设会计室、统计室、人事室,各置主任一人,均荐任;科员若干人,委任或荐任;办事员、助理员若干人,均委任。国民党政权迁至台湾后,台湾当局有效管理的地方政府仅有台湾省。经过多年演变,目前台湾省政府的组织系统为: 省政府设省政府委员会、省政府主席,下设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农林五厅,秘书、社会、警务、交通、卫生、新闻、地政、兵役、主计、人事十处,粮食局、物资局、住宅和都市发展局、经济建设动员委员会、法规委员会、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诉愿审议委员会,以及训练团等机构。另有台湾银行、土地银行等20个省营事业机构。台湾省政府原置主席一人,由 “行政院”长提名,“总统”任命,省议会行使“同意权”,1994年12月,省主席改为省长,由台湾省全体选民选举产生;1994年12月,增设副省长二人,由当选省长任命一人,另由“行政院”任命一人;秘书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二人;各厅、处、局置厅、处、局长各一人,副厅长、处长、局长一至二人,厅长由省政府委员兼任;顾问、参议、咨议、专门委员若干人;各厅、处、局各置主任秘书一人、专门委员若干人,均简任;科长、主任、视察、专员、督导、股长若干人,均荐任; 科员、办事员若干人,均委任。

☚ 台湾省府与“总统府”口舌大战   台湾省放领公有耕地扶植自耕农实施办法 ☛
00000957
随便看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Ctot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1023879号 更新时间:2025/8/15 22:4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