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25号
《投资的会计处理》。 公告分别就下列方面加以规定:(1)投资的分类。财务报表上划分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的企业,应将短期投资列作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列为长期资产,而对报表上不划分长、短期投资的企业,计量上仍应加以区别。(2)投资房地产。 持有投资房地产的企业应从两种方法中选择一种: ❶ 将投资房地产作为房地产处理,并进行折旧; ❷ 作为长期投资核算。(3)短期投资在资产负债表中,应根据市价或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计列;长期投资在表中可据成本或重估价金额,或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对有价证券)计列。(4)投资帐面金额的变动: ❶ 长期投资重估价引起帐面金额的增加数,应作为重估价盈余贷记股东权益,而减少数可相抵该项投资以前贷记的增加额。其他情况下,帐面金额的减少都应冲减收益。 ❷ 以市价计列短期投资的企业,则应一贯地采用如下一种政策:计入收益或参照上述长期投资的处理办法。 (5)投资的变卖,变卖净收入和帐面金额的差额应当借记或贷记收益。(6)投资的结转,公告中分别就长期投资重新划分为短期投资,或由短期投资转长期投资的会计处理加以阐述。 (7)要求收益表包括的项目: ❶ 长期、短期投资的利息、使用费、股利和租金; ❷ 变卖短期投资的利润和亏损,以及这类投资的价值变动。除此之外,公告还要求企业对八个方面的事项加以揭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