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藏内善后章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藏内善后章程》亦称《钦定西藏章程》、《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清政府颁布的规定西藏地方政治制度的章程。乾隆五十七年(1792),清军击败入侵西藏的廓尔喀后,其统帅福康安等人会同八世达赖、七世班禅共同商议,提出《西藏善后章程》一百零二条款。次年,经清政府修订为二十九条,正式颁布执行。《藏内善后章程》重新规定了驻藏大臣、达赖、班禅的职权和地位,指出驻藏大臣督办西藏事务,地位与达赖、班禅相等;规定了达赖、班禅等大活佛转世时“金瓶掣鉴”的制度;对西藏的官制、军制、司法、财经、边防、差役及对外关系等均有明确规定。此章程的颁行,将清对西藏地方的政治、经济、对外关系的主权,用法律和文字的形式固定下来,加强了封建中央对西藏地方的统治。 藏内善后章程亦称《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清政府批准颁行的管理西藏地方军政事务的章程。藏文记载有二十九条。乾隆五十七年(1792)清军击败入侵西藏的廓尔喀军后, 乾隆命班师回藏的清军统帅*福康安“妥立章程, 以期永远遵循”。翌年福康安会同西藏官员奏订《藏内善后章程》, 确定了驻藏大臣的地位及其全面督办西藏事务的职权,规定了达赖、班禅及各地格鲁派大活佛转世时金瓶掣签的办法,对西藏的官制、军制、司法、财政、边防、差役及对外事宜等均有明文规定。 藏内善后章程 210 藏内善后章程亦称《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乾隆五十七年(1792)清廷派福康安统军入藏驱逐入侵西藏的廓尔喀人。翌年福康安奉旨会同西藏地方官员奏订《藏内善后章程》,制定若干管理西藏地方军政事务的细则,藏文记载有29条。其内容涉及西藏官制、军制、司法、财政、边防、差役及对外事宜等方面。确定了驻藏大臣的地位及其全面督办西藏事务的职权,规定了达赖、班禅及格鲁派各大活佛使用金瓶掣签确立转世灵童。 ☚ 苗防备览 八旗通志 ☛ 藏内善后章程全称《钦定藏内善后章程》。清廷有关管理西藏地方军政事务的章程。乾隆五十七年(1792),清军驱逐入侵西藏的廓尔喀军后,鉴于西藏各项制度松弛、腐败,为肃政绩以固防卫,翌年,乾隆帝命回师之清军统帅福康安会同达赖喇嘛等藏官奏订该章程,以法律条文固定之。全文共分29条,主要内容为:确定驻藏大臣的地位与达赖喇嘛、班禅平等,噶伦以下大小文武官员,一律由驻藏大臣会同达赖拣选,奏请清廷任命;官员之升迁赏罚,由驻藏大臣全权处理;处理罪犯须呈报驻藏大臣备案,官府、贵族、寺院所属封地内之人口户籍一律造册,以资稽查;地方设常备兵定额3千,分驻拉萨、日喀则等地,并规定清廷在藏驻军及地方官兵之编制、粮饷、赏罚等制度;一切外事统归驻藏大臣全权处理,侨商旅藏须持有驻藏大臣所发之执照,办理登记;规定外商贸易次数、期限,由指定关卡往来,并受查验;设置专门财政、金融机构,监督铸造银币,统一货币成色和折算比价,西藏地方赋税和收支,归驻藏大臣稽查总核,全藏差税之增减及各地储备粮饷数目由驻藏大臣统一核定、安排;达赖、班禅等大活佛转世在驻藏大臣监督下,通过金瓶掣签确定。此章程颁布后,驻藏大臣的地位及其全面督办藏内事务之权限更加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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