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匿人犯或使之隐避罪行为人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的脱逃人,或者使之隐避的行为。中国台湾刑法中藏匿人犯乃湮灭证据罪的一种。主要特征: (1)本罪的行为主体是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的脱逃人以外的任何人,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的脱逃人自行藏匿或隐避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即使教唆他人藏匿自己而使自己得以隐避的,也不构成本罪。(2)本罪的行为客体是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的脱逃人。所谓犯人,是指违反刑法的人。所谓依法逮捕拘禁的脱逃人,是指遭受合法之逮捕或拘禁的人而在事实上脱逃的人。(3) 本罪的行为是藏匿与使之隐避两种。行为人只要有二种行为中之任何一种,即足以构成本罪。藏匿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作为将行为客体收容于隐密处所,而使他人难以发现行为客体。使之隐避,是指以藏匿以外的方法,使行为客体得以隐匿或逃避而不为人所发觉,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4)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为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的脱逃人,而故意实施本罪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