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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3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由交通部发布。
共18条。主要内容:(1)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国境河流、港口和同邻国相通河流的所有外国籍船舶。(2)中国港务监督为本办法的执行机关,港务监督的职责范围,外国籍船舶在国境河流进出口的申报和审批,外国籍船舶进出国境河流应悬挂的号帜,引航的申请,接受联合检查的义务,禁止在未经指定的地点停航,海损事故的报告和处理,港务监督有权禁止其出航的情况。(3)违反本办法的外国籍船舶及船员、旅客由港务监督视情节处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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