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合作社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合作社法 1934年3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了《合作社法》,并于1935年9月1日起施行。它是中国现代史上第一个合作社法。全法共9章76条。分为“通则”、“设立”、“社员”、“社股及盈余”、“理事监事及事务员”、“会议”、“解散及清算”、“合作社联合社”、“罚则”和“附则”。主要内容: 1939年11月17日,《合作社法》经过修订后再次公布施行。改为9章77条。在“通则”中增加了经营金融流通业务的合作社可以收受非社员存款,但不得兼营其他合作业务的条款。改动较大的为“社员社股及盈余”一章,增加了不得减少社股金额或保证金额的有关规定;重新规定合作社盈余除弥补累积损失及付息外,信用社应提20%以上为公积金,其他合作社应提10%以上为公积金;另提5%以上为公益金,10%为理事事务员及技术员酬劳金。社员对公积金不得请求分配。同时规定公积金超过股金总额50%时,其超过部分经社员大会决议可用以经营合作社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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