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发回重审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发回重审 上级法院依照法定程序经过审理,发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以及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如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如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此外,上级法院在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核准程序中均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是上诉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方式之一。很多国家的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发回重审(有的是发回更审),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59条规定:“第一审的诉讼程序有重大欠缺时,控诉法院可以将判决与有欠缺的部分程序予以撤销,将案件发回第一审法院。”在日本,发回重审分为必要的发回和任意的发回。《日本民事诉讼法》第388条规定了必要的发回,即“在对于第一审以不合法为理由所做的驳回诉讼的判决进行撤销时,控诉法院应当将案件发回第一审法院。”第389条规定了任意发回的两种情形,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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