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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四)改革开放时期的基层政权建设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四)改革开放时期的基层政权建设

(四)改革开放时期的基层政权建设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越来越不适应生产力发展和基层政权建设的要求。 1983年4—5月, 省民政厅、 省民委在互助土族自治县和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进行政社分设建立乡政权的试点工作。 海东、 海南、 玉树、海北等地也相继进行了试点工作。 7月, 省人民政府成立了青海省基层政权建设办公室。 10月, 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出了 《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 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 认真做好建乡的日常工作, 充分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 12月, 省委、 省政府联合发出 《关于实行政社分设建立乡政府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4年底, 全省417个公社全部实行政社分设, 恢复建立了339个乡、64个民族乡、31个镇人民政府, 并建立了3 945个村 (牧) 民委员会。 至此, 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结束。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以后, 党政分工明确, 基层党委摆脱了事务, 集中精力抓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自身建设; 抓党风带民风, 促进了社会风气的好转; 乡 (镇)人民政府承担了发扬民主, 规划和组织本地区的各项建设, 建立健全各种生产责任制, 管好司法、 民政、公安、 财税、 文教卫生等工作, 发挥了基层政权组织的职能作用。
在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中, 中共青海省委、省政府从地域广、 民族多的实际出发, 遵循 《共同纲领》 中规定的原则, 按照民族居住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建立了民族自治机构。 从1950年开始到1955年, 在建立专区级自治区和自治县的同时, 陆续建立了10个区级民族自治区和7个民族自治乡。 自治区行使职权时,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 并注意当地民族的特点。 1956年5—7月, 省人民委员会先后发出建立民族乡的指示和更改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的计划。 到1957年, 在大通、湟中、 民和、 互助、 化隆、循化、 祁连、 海晏、 尖扎、 共和、 贵南等11个县(自治县) 内, 建立民族乡政权46个。 1958年实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 民族乡陆续改设为人民公社。 1984年全省实行政社分设后, 恢复和新建民族乡64个。 1986年民和、 大通两县改建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以后, 这两个县原设立的22个回族乡、6个土族乡、 1个土族蒙古族乡, 不再称民族乡。1988年12月,撤销了尖扎县康扬回族乡,设立为康扬镇。1996年,全省有乡(镇)442个,其中民族乡34个,镇3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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