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行政社分开,建立和完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
1984年6月25日,中共自治区委和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实行政社分开,人民公社改为乡人民政府、大队改为村公所、建立村委会,自然村(屯)建立村民小组。与此同时,建立和完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这种合作经济组织,一般设在自然村,可以和群众自治组织合为一体,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行使两种职能,也可以单设。它是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实行分散经营和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具有社区性、综合性的特点。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承担生产服务、管理、协调和资产积累的职能。主要任务是:为家庭经营提供急需的生产服务和经营指导服务,管理承包合同、土地、水利设施、其他公有财产及农业生态环境,协调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秩序,办好各种公益福利事业,有条件的地方,可组织资源开发,兴办集体企业,增强经济实力。1989年广西已建立合作经济组织18万个,1990年发展到19万个,其中有11万多个在不同程度上能为家庭经营提供各种服务。这一年共为农户提供良种12.1万公斤,化肥13.8万吨,农药4 847吨,统一机耕面积11.93万公顷,统一植保面积8.83万公顷,代销农产品总金额1.19亿元,举办技术培训班1.8万多期,培训人数185.15万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