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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路用农地重划立法
台湾《农地重划条例》第3章农路、水路用地及其费用负担中规定,重划后农路、水路用地,应利用重划区内原为公有及农田水利会所有的农路、水路土地,面积不足的,按参加重划分配土地的面积比例分担。对应抵充农路、水路用地的土地,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应通知其管理机关或农田水利会不得出租、处分或设定负担。本章还规定,重划区因农路、水路工程设施需要及基于灌溉、排水便利的区域性整地,应列入重划工程办理。但属于个别丘块的整理工作,应由受分配土地所有权人自行整理;所需经费可向政府指定的银行申请专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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