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台湾饮用水水质管理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台湾饮用水水质管理立法 台湾《饮用水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1)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随时派员检验饮用水之水质。(2)饮用水水质标准,由省(市)主管机关拟订,报请当局主管机关核定后公布之。第13条规定,饮用水之消毒及水源之清理方法,由省(市)主管机关定之。第14条规定,饮用水水质不合第12条所定之标准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责令改善;其无法改善而影响国民健康者,应禁止饮用。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