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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输入动物隔离留检处理立法
台湾《家畜传染病防治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动物留检隔离期间,经诊断确定罹患动物检疫病者,应依病情作下列处理:(1)有传播病原体之可能者立即捕杀烧毁。(2)病死动物尸体,经剖检诊断无利用价值者立即烧毁。(3)病系之局部肢体或器官,足以妨害公共卫生者,应指定屠宰厂屠宰,并将该局部之组织废弃监督烧毁或化制。(4)有待确诊或供研究者,得延期处理或剖检后烧毁。前项处理方法,应于确定后立即通知畜主,有急速处理之必要者,得会同警察机关迳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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