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粮食放开经营及 “米袋子”省长负责制
1991年国务院发出 《关于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的通知》,决定 “适当缩小指令性计划管理,完善指导性计划管理,更多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规定粮食在保证完成国家定购任务的前提下,常年放开经营; 取消“大米由粮食部门统一收购,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的规定;中央和地方实行专项粮储备制度;政府按保护价定额收购储备,保护生产者利益;粮食压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散决策。1993年4月1日,江苏省委、省政府决定放开粮食价格和经营,对军粮、储备粮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对粮食收购,通过签订合同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苏州、无锡、常州、南京、镇江、南通6市所属各县(市)取消夏粮定购任务,放开价格;其余5市选拔一二个县(市)进行粮食放开试点,并实行减购压销。与此相配套,建立粮食储备和风险基金制度。全年累计收购粮食48. 15亿公斤,销售粮食69.35亿公斤。
1994年初,国务院发出了 《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的改革的通知》,这是指导全年和今后一段时期粮食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此全省迅速组织贯彻落实,重新明确全省45. 35亿公斤粮食定购任务是指令性计划,既是农民应尽义务,也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同时建立国家、省、县(市)三级粮食储备体系,制定风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保证国有粮食部门在保证供应、稳定市场方面发挥主渠道作用。为强化粮食的宏观调控,
❶强化对粮食收购的管理,两季收购期间,以县为单位在未完成定购任务前,不开放收购市场,不允许粮食收购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到农村直接收购粮食,对议价购粮油继续进行有效管理,保证主要的社会商品粮源掌握在国家手中;
❷整顿粮食批发企业,规范粮食批发经营,使粮食批发主要掌握在国有粮食部门手中;
❸加强粮食出省管理,规定严禁稻米出省,对小麦和面粉的出省销售也加强了控制;
❹强化粮食零售市场与价格的管理,国有粮店定点限量挂牌限价销售,保证居民生活需要,对个体粮贩实行价格与质量监控。同年6月,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放而有管,管而不死,购销方便,调度灵活”的现代粮食市场,形成稳定、合理的粮食购销价格机制,国务院决定对粮食购销价格作重大的调整。根据中央精神,江苏规定红小麦0.51元/0. 5公斤、花小麦0. 52元/0. 5公斤、白小麦0. 54元/0. 5公斤、籼稻0. 65元/0. 5公斤、粳稻0. 7元/0. 5公斤。全年入库定购粮食44.415亿公斤,议购粮食26.055亿公斤。全省粮食售价调整之后,国有粮店执行国家规定销售价格,全省11个省辖市区普遍实行“凭证、限量、定点、记录”的供应办法,既有效地控制了粮食销量,又保证居民基本生活需要。1994年下半年以来,全省粮食市场供应占有率上升到70%~80%。
1995年,江苏进一步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粮食工作确立了“米袋子”省长负责制的新体制。全省各地不折不扣地将省政府下达的45. 35亿公斤的定购任务落实到农户,同时将20亿公斤粮食收购任务落实到乡镇。到1995年底率先完成中央下达的全年粮食定购任务。为调动农民生产和售粮的积极性,江苏省政府制定了较为合理的收购政策,
❶合理制定定购粮价外补贴政策,小麦新增价外补贴,秋粮维持1994年补贴水平;
❷理顺销售价格,从收购到储存、调拨、加工、批发、零售各环节所发生的平均费用加到销价中;
❸严格执行省政府粮食销售价格管理规定,保持全省居民主食大米的定购粮销价的稳定,使粮食部门的挂牌价成为粮食市场中名副其实的基准价格,有力地保持了市场平稳。同时,继续强化市场管理,规范流通行为,
❶强化收购市场管理;
❷严格控制粮源外流,实行粮食出省许可证制度;
❸强化定购粮管理,严禁倒卖。为让贫困地区的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根据江苏省委、省政府决定,1995年调减全省68个贫困乡(镇)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减购原则是以各乡现行承担国家定购粮食量为基数,保留稳定当地市场供应所需定购粮食后,其余部分全部予以减免。全省共减购0.46亿公斤,粮食定购入库45.35亿公斤,议购30.35亿公斤;省内销售粮食52. 5亿公斤,总库存78.5亿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