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退伍军人安置
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1995年天津市累计接收安置复员、退伍、转业志愿兵约为24.8万人。其中农村入伍回农村的17万人,占安置人数的59.9%。这些退伍军人在民政、劳动、公安等有关部门协作配合下都得到妥善安置,为天津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天津市农村退伍军人的安置,主要是对在部队荣立二等功或荣誉称号的和在部队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实行非农业户口的转变和工作安置。为了适应形势,更好地解决城镇退伍军人的安置,1993年天津市规定对伤残退伍军人,政府只负责户口农转非,而不负责工作安置。但各用人单位,包括乡镇企业,在招工、用人时,应优先录用这部分退伍军人,并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农村退伍军人,实行经济补偿,主要是解决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此外,大力开发农村军地两用人才。农村退伍军人经过一段培训,回农村参加两个文明建设。据统计每年都有80%的农村退伍军人进行了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到1995年军地两用人才开发率达到了95%。由于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广大农村退伍军人走上了致富的道路,他们有的成为企业家,有的成为农村建设的带头人,有的成为劳动模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