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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

(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

吉林省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986年,吉林省开展村级整党工作,结合村级党支部整顿,要求各地普遍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改选村委会班子。这是第一次以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村民委员会的班子成员,尽管当时开展这项工作还没有一部具体的法律规定,使民主选举工作不够规范。但是,通过这次民主选举活动,使基层干部和广大村民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的成员要通过直接民主选举产生,从而唤起了广大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办,大家事情共同管的民主意识。
1987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以后,为严肃、准确地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取得法律贯彻实施的经验,1988年4月,由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司法厅、民政厅联合组成工作组,在梨树县的杏山乡开展法律实施试点。并于1988年6月1日在全省全面开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截至1990年2月,全省10 206个村民委员会普遍贯彻实施了这部法律。各地在贯彻实施这部法律的工作中,通过广泛地宣传发动,深入学习法律,增强了基层干部和广大村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了村民的参政议政能力;通过直接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健全了村民委员会的组织机构,选出了一大批德才兼备,深受广大村民拥护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整治了一大批软弱涣散的村民委员会,进一步增强了村级组织的战斗力;通过依法建立的村规民约,保证了村委会依法开展工作,做到了工作有章可循,活动有规可依。为了使《村委会组织法》这一国家的基本法律更适于全省的村委会建设,1991年,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使吉林省村民委员会建设开始走上了法制化、民主化、制度化轨道。
1991年6月,为了深入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泛开展村民的民主自治活动,推进基层的民主政治建设。在梨树县杏山乡、金山乡、梨树乡和郭家店镇开展了创建村民自治示范乡的试点工作。1992年3月,省政府在梨树县召开了“全省村民自治示范工作现场会”。总结推广了梨树县开展村民自治活动中所创造的:制定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干部的办法,保证村民的直接民主选举权;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保证村务大事的民主决策权;制定村民自治章程、保证村民的民主管理权;制定村务公开制度,保证村民的民主监督权。这四个相辅相成的民主活动,构成现阶段农村基层开展民主自治活动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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