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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使用及演奏
(1)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公共实体所在建筑物必须展示国旗或国徽或两者同时展示。
(2)以下事项由行政长官颁布行政法规订定:①必须展示或使用国旗及国徽或演奏国歌的场所及场合;②展示或使用国旗及国徽或演奏国歌的方式及方法;③得限制或禁止对国家象征的公开使用的情况;④须将国徽图案刻在其印章或钢印上的公共机构。
有关国旗下半旗、国旗的优先地位及国旗的升降事宜,均载于本法附件二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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