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编制和实施村镇规划
1.编制村镇规划。浙江省的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始于50年代末,当时金华、鄞县、慈溪等地均开展过较大规模的区域性规划。慈溪五洞闸人民公社的规划,由杭州大学地理系师生深入现场帮助制订出来的,这一规划为五洞闸人民实现自己的宏伟目标起到了积极作用。60、70年代,有些地方结合草房改造、农田水利建设,局部地进行了一些规划,使一部分零星房舍做到相对集中;在农业学大寨时,少数地方对经济发展较快的村庄进行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如绍兴县的上旺大队、鄞县的勤勇大队等,是浙江省第一批村镇建设先进典型。
80年代初,浙江省开始有领导地全面开展村镇规划的编制工作。1982年4月,为贯彻第二次全国农房建设会议精神,部署全面开展村镇规划工作,省建委与省农委联合召开了村镇建设工作会议。会后,省政府颁发了《贯彻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实施办法》,对农村建房宅基地限额作出了规定:6口人以上的大户为125平方米;4—5口中户为100平方米;3口以下小户为75平方米。此后,全省各级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把村镇建规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建立了工作机构,开展了大规模的村镇规划技术培训,全省先后培训了1.2万名村镇规划员。在此基础上,全省由点到面普遍开展了村镇规划的编制工作。到1985年底,全省有1 900多个集镇、14万个村镇基本完成了规划的编制工作。在编制工作中,各级政府做到边清查(清查擅自占用耕地建房),边规划,规划好,再建设,既较快地完成了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又有效地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1985年,全省农民建房占用耕地2.7千公顷,1986年下降为1.9千公顷,1987年进一步下降为1.3千公顷,农村建房开始纳入有领导、有规划、合理建设的轨道。在编制村镇规划中,各地普遍重视了规划质量,如认真培训规划员,开展竞赛和评比活动;一些建设任务比较重的建制镇,为按时完成规划任务,委托专业设计单位或有关大专院校编制;发现规划不合理的,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使村镇规划由粗到细,由浅到深,逐步深化。全省涌现出一批高水平的村镇规划。如绍兴县红山村的建设规划获建设部优秀规划设计二等奖、国家优秀规划设计铜质奖;湖州市南浔镇、鄞县邱隘镇的总体规划获建设部优秀规划设计二等奖; 萧山市红山农场场部建设规划和绍兴县东浦镇总体规划获建设部优秀村镇规划设计三等奖。还有数十个村镇规划设计被评为省级优秀规划设计奖。
2. 建立村镇规划建设审批制度。1983年,浙江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制定了《浙江省村镇规划审批办法》,对报批文件、材料、审报程序、审批机关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并且明确村镇规划必须经过批准后才能作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强调村镇规划一旦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服从村镇规划的统一管理。审批办法颁发以后,省基本建设委员会组织了执行情况的检查,到1984年,全省各市、县基本上都建立了审批制度。
同时对规划建设的审批权限也作了具体的规定。从浙江省村庄数量大、规模小的实际情况出发,1987年1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将村镇规划建设由原来县人民政府审批的权限下放给乡(镇)人民政府,以加快村镇规划建设的审批进度。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村镇规划建设的审批权归县级人民政府。1994年4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对村镇规划建设的审批权限作了进一步规定:村庄、集镇的总体规划,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乡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或授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 建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根据《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各地在具体实施中普遍实行了三项制度。
(1) 项目规划定点制度。凡需要在村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无论是单位或个人,必须持项目批准的有效文件,办理规划定点手续。公共建筑、生产性建筑和单位的住宅建筑,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并领取定点意见书;凡在建制镇规划区建设的,领取规划用地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凡是个人建设的住宅建筑,则由乡镇政府核发规划定点意见书或规划用地许可证,然后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2)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村镇建设许可证凭设计图纸和相关文件办理,主要是审定设计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如占地面积、建筑红线、建筑层数、立面等,以及承办部门与规划定点是否相同。
(3) 定位放样制度。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开工前,由乡镇政府的村镇规划管理人员会同土地管理人员,到实地根据设计图纸,定位放样后,方可施工。
(4) 监督处罚制度。为了及时制止违章建筑,浙江的大多数乡镇相继成立了村镇规划建设监察队,除配少数专职人员外,多数由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兼职。各乡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采取定期巡查和群众举报相结合的办法。一旦发现违章,即对违章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发出违章建筑停止施工通知书,然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适当处理; 对一些没有按规定办理手续或手续不完备,而对村镇规划影响不大的项目,则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一定的罚款;对一些严重违反规划的违章建筑,则处以没收或勒令限期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