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纲要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纲要苏联最高苏维于1958年12月通过,是各加盟共和国制定刑法典的立法基础。共4章,47条。对总则、犯罪、刑罚、判刑和免刑等作了规定。凡刑事法律规定的侵害苏维埃社会制度或国家制度,侵害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和社会主义所有制,侵害公民的人身、政治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的危害社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及侵害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其他危害社会行为,都属犯罪。主刑有: 剥夺自由、流放或放逐、不剥夺自由的劳动改造、剥夺担任某种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罚金、公开训诫。附加刑有:没收财产、剥夺军衔或专门称号。死刑作为非常的刑罚方法,适用于国事罪、情节严重的故意杀人罪和其他某些特别严重的犯罪。1961—1977年间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又作了多次补充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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