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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劳动立法纲要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劳动立法纲要

苏维埃国家历史上第一个调整职工劳动关系的统一的全联盟劳动立法。经苏联最高苏维埃于1970年7月15日批准,1971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联盟和各加盟共和国劳动立法的基础,是调整职工劳动关系的现行立法必须遵循的原则。《纲要》是苏联劳动法制建设经验的总结,它既考虑到联盟内部法律统一的必要性,又照顾到加盟共和国的具体情况,体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纲要》规定劳动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保证不受剥削的劳动自由和普遍劳动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保证社会主义生产不断发展和提高劳动者福利;科技进步同公民充分就业相结合;减轻劳动强度、缩短工作时间、保证安全和卫生的劳动条件;劳动者参加企业管理;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在劳动方而享有平等的权利;劳动权受法律保护;国家社会保险以及职工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等。《纲要》共分15章107条。各章为:总则;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工资、保障和补偿;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妇女劳动;青年劳动;对边工作边学习职工的优待;劳动争议;工会、职工参加生产管理;国家社会保险;对遵守劳动立法的监督和检查;最后条款。戈尔巴乔夫执政时期,联盟又公布了新的《纲要》(草案)征求意见,主要变化是适应所有制改革的需要和劳动关系多样化,把《纲要》适用范围扩大到全体劳动者(个体劳动者和专业户除外)。同时,为保证企业和地方有充分的自主权,对许多重大劳动问题只作原则规定,留有充分余地。如工资问题,国家只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新纲要考虑到与苏联已批准的国际劳动公约相一致。因为要拟定《社会保障法》,对社会保险问题未作具体规定。在《纲要》的基础上,各加盟共和国再制订新的《劳动法典》。

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劳动立法纲要

苏联最高苏维埃于1970年7月15日通过,1971年1月1日起施行。除序言外,共15章,107条。1973年和1980年曾作修改和补充。主要内容规定,苏维埃劳动立法的任务在于调整职工的劳动关系,促进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和社会生产率的提高,并在这一基础上提高劳动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 广泛实行免费的专业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要求人们考虑到社会利益来自由选择工种和职业; 强调保护劳动人民的健康和安全的劳动条件及消灭职业病和工伤事故。此外也指出,遵守劳动纪律、爱护人民财产以及完成国家在工会参与下规定的劳动定额是职工的义务。

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劳动立法纲要

1970年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1971年1月1日起施行。各加盟共和国劳动立法的依据。分15章,共107条。包括总则、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作和休息时间、工资、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妇女和青年劳动、职工业余学习、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社会保险和劳动法制监督等内容。施行后曾有多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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