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商标法苏联现行商标法为1944年2月5日颁布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商标管理办法》;另外还公布了一些具体法规性文件作为该法的补充。该法的主要内容为: (1) 实行商标全面注册制度。(2)商标具备的条件是具有显著性,且不能违反禁止作为商标的规定。(3)商标申请人。凡国内企业的负责人均可申请。外国人在苏联申请注册须具备的条件是: 该国与苏联有互惠协议,申请人的商标已在其本国注册。(4) 商标注册手续。商标局审查合格后,发给申请人注册证。拒绝注册的发给申请人核驳通知书。(5)商标标专用权的保护。商标一经核准,即享有专用权。(6) 商标专用权的移转,应随同营业或使用该商标的分支机构一起移转,受让人应在受让商标3个月内向商标局办理移转登记。(7)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由申请人自行决定,期限届满时,可申请延长,延长期限亦由申请人自行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