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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

苏联关于民事立法基本原则的第一个法典式文件。1961年12月8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1962年5月1日起施行。纲要明确划分了苏联的和加盟共和国的民事立法的权限。在苏联民事立法体系中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苏联的和加盟共和国的民事立法都要以它的规范为准,不能与之相抵触。由序言和8编组成,共129条。第1编是《总则》。第2编《所有权》,对所有人的权能、国家所有权、集体农庄合作社所有权、工会及其他社会团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以及所有权的发生和终止等,作了规定。第3编《债权》,对债的发生、债的履行、履行债的担保、请求权的转让、债务的转移、违反债的责任、债的终止,以及各种合同和合同以外的债,作了规定。第4、5、6编是关于著作权、发现权和发明权的规定。第7编《继承权》,规定了继承的根据、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对债务的责任和继承开始的地点。第8编规定了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权利能力、外国民事法律、国际条约和协定的适用等问题。纲要通过后曾进行数次修改和补充。根据1977年5月26日苏联最高苏维埃的法令,纲要补充35条。

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

简称“民事立法纲要”。1961年12月8日公布,1962年5月1日生效实施。共分为八章129条。“总则”,规定了民事立法的任务、调整对象、构成,行使民事权利的基本原则、保护方法,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法律行为,诉讼时效及各加盟共和国的民法适用等问题; “所有权”,规定了所有人权利,国家、合作社所有权和社会组织所有权、公民个人所有权与继承权及其客体等; “债权”,规定债与合同的一般原则,并对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作了具体规定; “著作权”,规定公民和组织的基本财产权利和人身非财产权利,著作权的客体、主体及著作合同; “发现权”,规定了科学发现权及其保护; “发明权、合理化建议和工业品型式”,规定了对其保护方法; “继承权”,规定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继承顺序、遗产的分配等;“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的权利能力、外国民事法律和国际条约的适用”。1973年和1977年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曾多次发布命令对其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

1961年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1962年5月1日起施行。各加盟共和国制订民法典以及联盟和加盟共和国立法机关进行其他民事立法的基础。包括总则、所有权、债权、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继承权和涉外民事法律适用等规定,共8章129条。颁行后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作过多次补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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