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扫除文盲
自治区扫盲工作的基本做法是:加强领导,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因地制宜,堵、扫、提高并举,文化技术相结合。1986年自治区六届人大常委会18次会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扫除文盲条例》并公布施行,1992年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作了修订,使扫盲工作进入法制化轨道。《条例》还规定了个人脱盲标准:使用汉语言文字扫盲的农牧民识1 500个汉字;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扫盲的,应熟记和书写现行文字全部字母,学会拼音。通过扫盲学习,能看懂浅显通俗的书报,记简单的帐目,书写简单的应用文。1992年1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教委曾和各地 (州、市) 政府、教育局 (处) 签订1995年前限期扫除文盲责任状与合同书。1986—1995年的10年间,累计扫除文盲155. 9万人,文盲率由新中国成立时的90%下降到12. 75% (全国为15%)。全区所有县(市、区)经验收已基本扫除文盲,并有9个达到高标准扫盲县标准。1992年新疆荣获国际 “野间”扫盲大奖,昌吉市、玛纳斯县和特克斯县被评为全国扫盲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