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建造保险Builder's Risk Insurance以各种类型的船舶,包括海上装置 (如石油钻井平台)为保险标的,承保造船厂的整个造船过程,从建造、试航直至交付使用,包括建造该船所需材料、机械设备在船厂范围内装卸、运输、保管、安装,以及船舶下水、进出船坞、停靠码头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责任和费用的保险。 船舶建造保险以建造中的各类船舶和水上浮动物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船舶建造险的保障范围包括整个建筑期间因陆上、海上各种危险所造成的损失,以及由此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和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于船舶在建筑中是逐步形成一个完整整体的,所以保险标的有建造中的船壳、机器设备和原材料等。为了适应船舶建造过程即开工、上船台、下水、试航交接等各阶段的需要,船舶建筑险的责任范围综合了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船舶保险、责任保险和保赔保险等多种保险的内容,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责任和费用均予负责: ❶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❷工人、技术人员、船长、船员及引水员的疏忽过失和缺乏经验; ❸船壳和设备机件的潜在缺陷; ❹因船台、支架和其他类似设备的损坏或发生故障; ❺保险船舶任何部分因设计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❻在保险船舶下水失败后,为重新下水所产生的费用; ❼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对船舶搁浅后为检查船底而支付的费用; ❽共同海损牺牲和分摊; ❾救助费用; ❿发生碰撞事故后,保险船舶对被碰撞船舶及其所载货物、浮动物体、船坞、码头或其他固定建筑的损失和延迟丧失使用的损失以及施救费用,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以被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11)保险船舶遭受本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引起的清除船舶残骸的费用、对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可以按保险公司保障赔偿条款的有关规定给予负责,但以被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12)船舶发生碰撞或其他事故,被保险人在事先征得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后,为争取限制赔偿责任所支付的诉讼费用。 船舶建造保险 船舶建造保险以建造中的各类船舶或水上浮动物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包括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保险、船舶保险、工程保险以及保障与赔偿责任险的有关风险在内,是一个具有一揽子性质的险种。这种保险的被保险人往往为建造方的造船厂或承包商,故国际上通常称作“建造人风险保险”。 责任范围 保险船舶(包括在保险价值内的建造该船所需的一切材料、机械和设备)在船厂建造、试航和交船过程中,船厂范围内装卸、运输、保管、安装中,以及船舶下水、进出坞、停靠码头过程中,承保下列风险责任和费用: ❶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❷工人、技术人员、船长、船员及引水人员的疏忽过失和缺乏经验。 ❸船壳和设备机件的潜在缺陷。 ❹因船台、支架和其他类似设备的损坏或发生故障。 ❺保险船舶任何部分因设计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❻在保险船舶下水失败后为重新下水所产生的费用。 ❼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对船舶搁浅后为检查船底而支付的费用(即使没有损失也予负责),并承担:共同海损牺牲和分摊;救助费用;发生碰撞事故后,保险船舶对被碰撞船舶及其所载货物、浮动物体、船坞、码头或其他固定建筑物损失和延迟而丧失使用的损失,以及依法应负的施救费用、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赔偿责任,但以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险船舶遭受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引起的清除保险船舶残骸的费用,对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可按保障与赔偿责任险的有关规定给予负责,但以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在发生碰撞或其他事故后,被保险人在事先征得本公司书面同意后,为争取限制赔偿责任所支付的诉讼费用。 除外责任 ❶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非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❷对设计错误部分本身的修理、修改、更换或重建的费用及为了改进或更改设计所发生的任何费用。 ❸由于被保险人对雇用的职工的死亡、伤残或疾病所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 ❹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❺由于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炸弹的爆炸、战争武器、没收、征用、罢工、暴动、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或政治动机所引起的任何损失。 ❻建造合同规定的罚款以及由于拒收和其他原因造成的间接损失。 ❼由于任何国家或武装集团的拘留、扣押、禁制,使航程受阻或丧失。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为船舶的建成价格或最后合同价格;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被保险人如以暂定价值作为保险金额投保,应在船舶建成或确定最后合同价格后通知保险人调整保险金额。对暂定价值超过或低于保险价值的部分,保险人按比例加收或退还保险费。但保险价值超过暂定价值125%时,保险人对任何一次事故或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的赔偿总额,以暂定价值的125%为限。本规定不适用于保险船舶改变设计、装修或改动船型、物资变更所引起的船舶造价的变动。 保险期限 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内,从保险船舶建造开工之日或上船台之日起生效,直至保险船舶建成交付订货人或船舶所有人;或保险单列明的期限满期时止。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在投保前已分配在船上的物资和机械设备,自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起期日开始时生效。在保险开始生效后分配或交付给建造人的物资和机械设备,自分配或交付时生效。 退费和加费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船舶若提前交付给所有人,满一个月者,可退还被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不足一个月者不退费,如超过保险期限交付,必须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展延保险期限手续;展期满一个月者,应收规定的保险费;不足一个月者,不加收保险费。 承保区域 ❶建造期间。限于造船厂范围内。建造船舶所需的材料、机器、设备在造船厂范围以外的 第七篇 保险任何运输、装卸、保管和建造船舶在造船厂范围以外的任何拖航必须事先通知保险人,并交付规定的保险费后方予负责。 ❷试航、交船期间。2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的单程自航距离限于500海里,1000总吨至20000总吨船舶的单程自航距离限于250海里,1000总吨以下船舶的单程自航距离限于100海里。如超过上述距离,必须事先通知保险人,并交付规定的保险费后方予负责。 赔偿处理 ❶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如低于保险价值,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❷保险人赔偿合理的配件和修理费用,不扣除以新代旧的折扣。 ❸对保险船舶由于每一事故引起的部分损失,包括施救费用、船舶碰撞、清除保险船舶的残骸等,应付的赔款均须扣除保险单所规定的免赔额。免赔额以下损失不予赔偿(在两个相连续的港口之间一个单独航程中,由于恶劣气候所致的损失,应视为一次意外事故)。 ❹保险船舶试航时,在预计返回建造地点日期起超过六个月,尚未得到它的行踪消息,即构成船舶的失踪,可视为全部损失。 ❺船舶遭受损失后,估计救助、修理和其他必要支出的费用将超过保险船舶的保险价值时,可视作全损;在保险船舶受损后未及时修理,又遭受全部损失,保险人只赔付一个全部损失。 ❻对任何保险事故的索赔期限,不得超过交船后3个月。 ☚ 国内建筑、安装工程保险 拆船保险 ☛ 船舶建造保险 船舶建造保险是以建造中的船舶、钻井平台或其他水上浮动物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这种保险的责任广泛,包括火险、工程保险和船舶保险等险种的责任,具有一揽子保险的性质。船舶建造保险对从动工日起至交船日止的建造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为风险、机械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或费用,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对第三者责任,碰撞责任,均负赔偿责任。 ☚ 安装工程一切险 公众责任保险 ☛ 000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