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战争险
海上保险中的特殊附加险。保险人按约定赔偿因战争所造成船舶损失的保险。一般保险不单独承保战争险,只有在被保险人投保船舶全损险或综合险后方可承保,并加收一定的保险费,同时在船舶保险单上注明“加保战争险”字样后,船舶战争险方告生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订船舶战争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是: 由于战争、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造成被保险船舶的损失,或因此而引起的扣留、扣押、没收或封锁的损失,以及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等)造成被保险船舶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是,被保险人的国家政府对被保险船舶的征用、征购、扣留或没收,原子弹、氢弹或核武器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如船舶属于定期保险,则船舶战争险的保险期限与该船的保险期限是一致的,但保险人有权在任何时侯向被保险人发出注销战争险责任的通知,在发出通知后14天期满时终止战争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