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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船舶强制保险条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船舶强制保险条例

1951年4月24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共八章二十五条,条例规定: 凡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及县以上合作社所有的船舶均应实行船舶保险。保险公司对所保船舶、触礁、搁浅、沉覆、碰撞及其他水上灾害和事故所致的损失,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负赔偿责任;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灾害或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船舶所支出的救护费用以及发生交涉或诉讼费,均由保险公司负担(但人身伤亡、码头及港口设备遭到损害或本船货物的损失,不在本责任范围内)。投保单位应保持船舶的正常状态,遵守各种航政规章及防火条例; 接受保险公司的防险检查与建议,积极改进防灾设备; 发生灾害事故时,投保单位主动采取一切方法施救。对保险金额与保险费、保险手续、赔偿处理和争执、裁决等也作了规定。

船舶强制保险条例

船舶强制保险条例Compulsory Ship Insurance Regulations

对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及县以上合作社所有各种船舶实行强制保险的规定。1951年4月24日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施行。保险责任为由于触礁、搁浅、倾覆、沉没、碰撞、飓风及其他水上灾害,火灾、雷电、爆炸或失踪所致船身灭失或局部损失,以及由于发生上述灾害时因施救保护船舶的支出和交涉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所保船舶如为轮船或机帆船时,则兼保碰撞责任和共同海损的摊付。后经国务院批准,自1955年起停办交通部系统的船舶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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