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制定政策
上海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有关指示精神和郊区土地关系比较复杂的实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并于1951年3月7日颁布《上海市郊区土地改革实施办法》,明确了具体政策。
❶严格分清地主、工商业者、小土地出租者的界限,以免错划阶级成分;
❷对于劳动人民内部阶级成分的划分,力求简化,有利于加强团结;
❸没收与征收中,对地主要严格按照土地改革法规定执行,对工商业者要照顾其在一定时间内建厂建屋用的土地。银行、钱庄等所代管的及因贷款而取得抵押的郊区农业土地及荒地,按照土地所有人的社会成分处理。对小土地出租者保障其应得的权益,但因郊区地少、人多,对高级职员、富裕的自由职业者出租的土地,征得本人同意,可征收分配,但不得随意扩大征收面。富农出租的少量土地,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一部或全部。外侨在郊区占有的农业土地、荒地及空地,均由国家收回;
❹郊区没收和征收的农业土地归国家所有,分给农民耕种使用的,由人民政府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
❺鉴于近郊区社会职业多样化,非农业人口多和城市对蔬菜需要量大等特点,在分配土地时确定“五照顾”原则,即照顾农业人口,照顾贫雇农,照顾实际生活状况,照顾菜农,照顾土质状况。
松江专区所属9个县和崇明县的土改政策,则按中共中央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的苏南地区土地改革办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