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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一)新疆建省前后的基层政权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一)新疆建省前后的基层政权

(一)新疆建省前后的基层政权

清朝政府统一新疆后,基本上沿用各民族传统的基层组织形式,掌管新疆各地的基层社会事务。
1. 伯克制
。伯克,突厥语音译,意为长或首领。维吾尔族聚居地区的最高首领为阿奇木伯克,副职为伊沙噶伯克,以下分设噶匝纳齐伯克——掌管地亩粮赋;哈孜伯克——掌管司法;密喇布伯克——掌管水利;帕察沙布伯克——掌管治安; 布勒春雅喇克伯克——掌管商贸;茂特色布伯克——掌管宗教;负责基层事务的为明伯克,管辖1 000户以上; 其次为玉兹伯克,管辖100户以上; 再次为鄂尔沁伯克,管辖10户以上。为维护维吾尔族聚居地区的社会稳定和政令畅通,清政府明令宗教不得干预政务,并于公元1759年废止了伯克的世袭制,同时,把各级伯克改为由清政府任命的地方官员。伯克分三品至七品不等,都拥有清政府封赐的土地和佃役。
2. 部落制
。清乾隆十二年 (1755年)后,长期游牧于巴尔喀什湖以东的哈萨克部落乌勒玉兹、奥尔塔玉兹和克什玉兹先后臣服于清朝。1757年,乾隆皇帝接受哈萨克的臣表并颁发册封敕谕。哈萨克族仍承袭原有的部落制,其社会组织结构分为七层:
❶阿吾勒,是哈萨克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单元,一般由血缘关系密切的十几户牧民组成,其头领为 “阿吾勒巴斯”;
❷阿塔,是由七辈以下的几个阿吾勒组成,其头领为“阿克萨卡力”;
❸乌露,即氏族,由13~15个阿塔组成,其头领为“乌露巴斯”,
❹阿洛斯,即有血缘关系的部落,由几个乌露组成,其头领为 “比”;
❺兀鲁思,由几个部落组成,其头领为 “苏丹”;
❻玉兹,由若干兀鲁思组成,其头领为 “小汗”;
❼汗国,为哈萨克最高层组织,其首领为 “可汗”。
3. 札萨克制
。札萨克,蒙古语音译,执政之意。蒙古族聚居地区分设为若干旗,每旗的旗长统称为札萨克,由蒙古王公、贝勒、贝子、公、台吉等贵族担任,负责掌管一旗的军事、行政和司法。札萨克下设助理台吉2~4人,官职有管旗章京、副章京、参领、佐领和骁骑校等。旗之下设苏木为基层组织。每苏木由150—300名箭丁组成,各旗所辖苏木数量不等。苏木的头目为 “佐领”。哈密回部的佐领亦称“都尔尕”,其苏木所在地俗称为 “堡”。
4. 牛录制
。牛录为满语,是生产和军事集合体之意。早在公元1607年,牛录即为满、锡伯、达斡尔等民族的社会基层组织形式。清统一新疆前后,为巩固和加强西北边防,清政府从现今的黑龙江、辽宁、河北、陕西、甘肃等地抽调满、锡伯、达斡尔和蒙古、察哈尔、兀鲁特等部兵丁及其眷属,分族别按八旗制度编制为营,分派至南疆、北疆,沿边境地带驻守边防并从事农牧业生产,每营所辖牛录数目不等,营与营之间按规定相互换防。牛录首领称牛录额真(亦称牛录章京)负责掌管本牛录的户籍、田宅、兵役和诉讼等。清代,新疆共有整建制牛录168个。
5.州县制
。对于聚居于北疆、东疆一带的汉族,清政府实行了与内地相同的州县制,县以下设若干乡约。乡约,即在地方官员授意下专司乡村基层事务的人。每县设乡约数目不等,乡约管辖村庄数目亦不相同。乡约由地方官员就地选任,新疆建省前,自绥来(今玛纳斯县)以东,包括昌吉、迪化(今乌鲁木齐)、阜康、古城(今奇台)、镇西(今巴里坤)等地,均归甘肃布政司统辖。
光绪十年(1884年)清政府批准新疆建省,省府设于迪化(今乌鲁木齐)。全疆普遍实行新县制,县以下设乡约,作为基层政权。
在维吾尔族聚居的南疆农村,乡约之下又分设玉兹巴什(掌管100户左右)和温巴什(掌管10户以上),但由于伯克制的影响久远,维吾尔族群众仍把乡约称之为“伯克”。
建省后,新疆境内的哈萨克各部由传统的部落制改行千户长(亦称乌库尔台)制,以千户、百户为基层组织,一般一个千户长辖10个百户长,年贴银60两。民国之初,根据国民政府颁布的《蒙古优待条例》,新疆省对境内的哈萨克族亦实行优待政策,准其各部仍实行千户长制,并从牧民中征收牲畜为其薪俸。
建省之初,新疆境内的蒙古族各部继续保持札萨克制,基层组织仍为苏木。民国元年(1912年),中央政府颁布《蒙古优待条例》,规定内外蒙古的汗、王、公、贝勒、台吉等贵族的封建领地不变,世袭制度不变,原有的特权不变。新疆省按照国民政府的规定,保留了蒙古族聚居地区原有的政权建制和上层头人的特权。
驻守在沿边境一带的锡伯营、新(旧)满营,在新疆建省后虽历经裁并,仍维持其原有建制,其基层组织仍为牛录。
民国初年,在伊犁、特克斯、博尔塔拉、额敏等地驻防的兀鲁特营、察哈尔营、新(旧)满营、锡伯营、索伦营等均不再列为军队编制而专司屯垦和游牧,但其基层组织仍以苏木、牛录为单位。驻守在古城(今奇台)的满营于民国4年(1915年)解散,其兵丁、眷属、居民皆列入地方行政管理。
建省后,许多关内汉、回民众“携眷来新就食,承垦、佣工、经商”。为恢复和发展北疆一带的农村经济,清政府仿照汉唐以来的做法,建立“民屯”,以接纳从内地流入新疆的农民立屯务农,俗称“移民实边”。每屯设屯长一名,负责掌管屯户事务,后因地主、官僚租税苛刻,部分屯民不堪忍受而弃地远徙,另谋生计。民国建立之后,民屯制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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