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演变过程
从1979—1983年的5年间,农村改革的中心任务是推行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全省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演变过程,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联产到组责任制 (1979年初到1980年上半年)。1979年1月, 省委召开三级干部会议, 传达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 明确了生产队的计酬形式, 除定额记分、按时记分加评议外, 也可以在生产队统一核算和分配的前提下, 包工到作业组, 联系产量计算报酬, 实行超产奖励。后被简称为 “联产到组”责任制, 即生产队对作业组实行 “三包一奖四固定” 的办法 ( “四固定”是固定地段、劳动、牲口和农具)。这一年春天, 这种形式的责任制, 在全省各地的一些社队公开地搞了起来。当时认为搞得比较规范的, 如眉县槐芽公社权四滩大队第二生产队, 严格按照 “新六十条” 的要求, 在生产队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组作业、联产计酬、超产奖励。当年夏收的结果证明, 效果是好的。省、县农村工作部对此作了调查总结和公开宣传。据这一年夏季统计,全省已建立作业组的生产队, 占总队数的52%, 其中实行联产计酬的队, 占总队数的24%。同年秋播前后, 不少地方都参照权四滩二队的办法,实行或完善了联产计酬。到1980年夏收前统计, 实行联产到组的队已占到57.8%, 其中仍坚持统一分配的队占48.3%。另外,9.5%的队则实行作业组分配大包干。前者, 是关中平原责任制的主要形式;后者, 主要在陕北的一些地方实行。
第二阶段联产到劳责任制 (从1980年下半年到1981年上半年)。这种统一经营、联产到劳、超产奖励责任制, 是在联产到组的基础上, 先在1980年晚秋粮食作物中开始试行的, 即按劳力固定地块, 实行包工和包产。咸阳地区有57%的队、渭南地区有43%的队, 实行了这种办法; 全省搞了联产到劳的队,约占总队数的20%。1981年2月, 省上召开棉田责任制座谈会, 省农委负责同志力主在棉花作业中推行联产到劳责任制。据28个产棉县统计, 有74%的植棉生产队实行联产到劳。同年7月, 关中、汉中的晚秋粮田和陕北、陕南的早秋粮田, 实行联产到劳的队占全省总队数的39.4%, 另有联产到组、包工到劳的队约占20%。但由于看法不一, 在小麦生产上,省上还未放开推行, 多数地方仍坚持生产队统一经营, 或者实行联产到组。尽管如此, 一些地方暗地里还是搞起了小麦的联产到劳。如韩城县委经过调查研究, 明确允许并积极支持, 全县有79.8%的队实行了麦田联产到劳的办法。
当时, 全省出现了一种叫做“专业分工、包产到劳” 的责任制。其中第一个典型是米脂县朱兴庄大队孟家坪生产队。这个队只有16户20个劳力, 所谓专业分工, 就是按种地、拦羊和农田基建三大项固定劳力, 并按所承担的任务包工包产到劳力。当时国务院的领导同志很赞赏这种责任制形式并给中央写了信。根据这个精神, 1980年9月28日 《人民日报》 刊登专文作了介绍, 并配发了题为《一种大有前途的责任制》的评论员文章, 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与孟家坪相类似的, 还有镇安县的栗湾一队, 也实行过按农业和林特项目的专业承包。省上曾向全省介绍过这两个典型, 提倡实行生产队统一经营下的专业承包。但是,由于农村经济分工还不发达, 特别是各业之间的包工和包产 (包收入)很难做到平衡和合理。因此, 这种办法并没有得到农民的普遍接受, 除个别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大队和生产队之外, 这种办法一直没有推广开来。
第三阶段“双包到户” (即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责任制 (从1981年下半年到1983年上半年)。逐步推广到全省农村。
需要指出的是, 上述三个阶段的划分, 是就全省总的情况而言的, 各地的发展步骤和具体进程并不完全一样, 甚至很不相同。其中前段的联产到组责任制, 真正按既定办法执行到底的并不多。由于对出现的矛盾未能及时处理好等原因,存在所谓“春建夏乱秋散冬不见”的现象。其中, 有的象征性地给超产的作业组一点奖励, 有的仍是生产队的 “大锅饭”分配,有的则演变成作业组分配大包干。第二阶段实行的联产到劳责任制,执行得稍好一些, 不少地方都按原承包办法作了兑现。但是,也有一些联产到劳责任制,实际已变成了包产到户或包干到户。所以, 当时就流传: 联产到组 “中锅饭”, 联产到劳太麻烦, 包干到户最简单。可以这样说, 不少地方都是 “一脚蹬到底”,从生产队 “大呼隆” 一下走到了包干到户。联产到组、联产到劳等形式, 只不过在部分地区的短暂时间里 (有的只是一种作物一个生产季节) 存在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