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度量衡制
亦称度量衡大小二制。隋唐两代同时实行值不相同的两种度量衡制,即大尺小尺、大斗小斗、大两小两。隋唐两代以前的度量衡制度,从三国时期起,经两晋、南北朝时期,政权分散,更迭频繁,各国各地度量衡制度混乱;不断的战争引起军费增加,赋税变重,度量衡单位量值随之增长。隋文帝统一全国后,再一次统一度量衡,把前期增大了的单位量值固定下来。隋文帝开皇( 581 —604)年间,颁布使用北周度量衡,变动率大。尺度比秦汉增加了28%,量器和衡器都增长了约两倍。隋炀帝大业( 605——617 )中改用小制,即所谓“古制”。《隋书·律历志》:“开皇以古斗三升为一升,古称三斤为一斤;大业中依复古制。”开皇时的升、斤, 即大升、大斤; 大业时的升、斤, 即小升、小斤。大业时用以调律的是接近 “古制”的梁表尺, 即小尺, 民间使用的仍是开皇官尺, 即北周市尺, 也就是大尺。常用尺与调律、天文用尺逐渐形成各自的发展系统。唐代度量衡的大小二制,是继承隋朝开皇和大业的两种度量衡制度演变而成的。唐朝的大斗、大称、大尺,是开皇之制, 小斗、小称、小尺, 是大业之制。两者的差异发展更大。《唐六典》卷六十六记度量衡分大小二制: “十寸为尺, 一尺二寸为大尺,十尺为丈……。大升为斗, 三斗为大斗、十斗为斛。……二十四铢为两,三两为大两、十六两为斤。凡积秬忝为度量权衡、调钟律、测晷景、台汤茶, 及冠冤之制, 则用之; 内外官私悉用大者。”官尺、市尺为大尺。大历十一年(776)、管理度量衡的太府寺颁行度量衡标准器, “改造铜斗斛尺秤等行用” ( 《唐会要 》卷十六)。据传世及出土唐尺多件, 长短不一, 大尺约30厘米, 小尺约25厘米。参见 “隋量制” 、“隋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