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西藏章程乾隆五十七年(1792),清政府根据廓尔喀入侵西藏事件发生后所暴露的西藏地方政治体制不健全,驻藏大臣、达赖、班禅之间相互关系和职责范围不明确等问题,命福康安会同八世达赖和七世班禅共同筹议西藏善后章程。从当年十月起,经前后会商,共提出一百零二项条款。次年,经清政府修订为二十九条的《钦定西藏章程》,并正式颁布执行。章程吸收了以前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又加以充实和改革,成为清政府对西藏地方所规定的最高法律。章程重新规定了驻藏大臣和达赖、班禅的职权和地位。驻藏大臣有权拣选西藏地方官吏,建立西藏地方常规军,主持西藏对外交涉事宜,稽查西藏地方财政等。章程的规定,加强了清政府对西藏地方的管辖,密切了中原和西藏人民之间的关系,起了巩固国防与安定西藏社会秩序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