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的立法原则《税收征管法》是在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新形势下制定和颁布的。作为一部保证税收实现的法律,在整个立法过程中,遵循以下立法原则: (一)坚持依法治税,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目前,税务机关组织的收入已占国家财政收入的90%以上。税收直接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已广泛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税收职能作用发挥得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收征管工作。依法治税是税收征管的灵魂,离开了法治,税收征管便无所适从,其结果必然是纳税秩序混乱,税制为我所用,各自为政,从而无法保证各地贯彻统一的税政法令。因此,《税收征管法》作为各种税收实体法的保障,其立法过程必须坚持依法治税的原则。需要指出的是,坚持依法治税与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不仅不矛盾,而且是辩证的统一。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作为《税收征管法》的一项立法原则,是由税收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税收征管法》以法律的形式理顺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关系。通过统一税权、加强征管,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 保证国家依法征税权利 税收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必须通过法律从征税和纳税两方面加以规范。就征税者而言,《税收征管法》作为税收程序法,必须保证国家依法征税的权利,当征税受到阻挠或抵制时,国家就可以用法律进行制裁。因此,《税收征管法》 以保证国家依法征税权利作为一项重要立法原则。《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为了保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必要的行政执法权。例如,在一定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以防止税款流失; 在一定情况下,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实现税款入库。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 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税收由国家无偿地向纳税人进行征收,但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利的税务机关只能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课征,纳税人也只按法定的数额缴纳。因此,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是《税收征管法》的又一项重要原则。法中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退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可以在缴税后,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对处罚决定不服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税务机关采取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负赔偿责任。 (四) 尊重国际惯例 所谓国际惯例,即在长期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被各国普遍接受和共同遵守的税收协调做法及原则。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经济贸易与经济合作不断扩大,特别是在恢复我国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之后,我国经济参与国际大循环,与世界经济的联系将更加紧密。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套“内外”统一的税收程序法,以适应对外开放日益扩大的需要。这就要求在制定税收征管法时,要考虑尊重国际惯例,使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律同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更加接近,以利于更好地吸引外资,扩大对外开放,并为我国税收征管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提供便利。为此,《税收征管法》在立法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尊重国际惯例的原则。例如,在纳税鉴定问题上,考虑到国际上没有这种习惯,难以为“三资企业”所承认和接受,因此,在制定《税收征管法》时,没有把纳税鉴定作为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和纳税人的法定权利。考虑到税务代理制度已在国际上普遍推行,因此,《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根据一般国际惯例,《税收征管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