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动员jinrong dongyuanmobilization of finance
国家运用金融手段筹集并合理分配战争所需费用的活动。是筹集巨额军费、满足战争需要的主要手段之一。其主要任务是保持必要的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和外币储备,保证作战部队的货币供应,保证扩大军品生产获得必要的资金和保持金融货币市场的稳定。
金融动员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它利用信贷分配职能筹集战费。信贷有动员闲置资金并加以再分配的职能。信贷的分配职能不同于财政。财政的收入和支出,既不要偿还,也不付任何代价;而信贷则不然,不论是吸收信贷资金,还是发放信贷资金,都必须还本付息。因而,利用信贷工具来筹集战费易为群众接受。战时大量企业民转军,民用生产受到限制,有些不属于人民生活基本需要的生产要关闭,市场上商品减少,这就为信贷吸收存款业务之外,还可以设新的存储业务。例如,有奖储蓄、义务储蓄、战争强制储蓄、冻结存款、限制提取存款额和高利率战争储蓄等等。利用这些形式筹集战费,既增加了战争财力,也减少货币流通,对稳定物价,缩减通货膨胀是有利的。开办有奖储蓄和高利率战争储蓄,可以提高居民现款存入银行的兴趣。义务储蓄是在激发人民爱国热情基础上进行的。战争强制储蓄属于特种储蓄性质,是解决战争急需的一种办法,可以依照职工薪额,按月作一定比例强制其储蓄。冻结存款、限制提取存款额一般适用于战争初期,随着战时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可以取消。战争时期,动员居民资金要爱护人民的爱国热情,贯彻个人物质利益原则,有利于发动人民参加和支持战争。
中国国民党政府在1937年颁布的《非常时期安全金融办法》中,明确规定: “提款-战前之活期存款,每星期只能提取百分之五,住户每次以提取法币150元为限;存款-到期之存款,只能转期,战后之新存款,则可随时提取;抵押-抵押以1000元为限,2000元以下之存款,得对折做抵押;汇兑-汇兑及收付,一律以法币为主。”它为战时筹集战费,稳定金融秩序起了重要的作用。
西方许多国家将金融动员的手段,纳入了战时的法律法规中。例如,美国在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为了加强筹集资金的力度和再分配的职能,在《克拉克法案》中提出了“战时金融公司法案”。日本同样在二次世界大战制定了一系列的财力动员法令。在1940年10月19日颁布的《银行等资金运用令》中,明确规定:“主管部长为适切运用资金认为在必要时,可对金融机构命其变更关于资金运用之计划,或依命令指定其资金之运用方法。财政部长为顺利供给扩充生产力资金及其他适合时局需要紧急之资金,认为有必要时,得对银行命令通融资金或有价证券之应募、承受及买入并债务之承受或债务之保证。”等,这些法令为日本侵略战争筹集战费发挥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