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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金融体系法律制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金融体系法律制度

金融体系法律制度

1993年由澳门总督韦奇立签署颁行。其立法的背景是:鉴于国际上银行业务领域内已发生显著的革新,澳葡政府认为有必要重整该业务的传统范围、经营活动、纪律及监管当局的角色。通过采取防范措施,尤其是对有关业务之求证、主要股东及管理人适当资格的监督、新经营活动的风险及金融集团之合并监管等,制定谨慎的规则。其目的是将现代化所固有的特点与过去的经验及未来之挑战相结合,在澳门奠定有利于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特色的金融基础,以加强信用系统对支持、促使本地区扩展经济活动之回应能力,以及增强地域性合作及一体化之效果。该法律制度共4编138条,成为澳门地区金融法的核心。第一编一般金融活动,共2章14条。第一章为一般规定,分定义、金融活动的从事、债券之发行等。第二章金融活动之纪律及保护,规定金融管理活动的最高权力监督机构为澳门总督,常设机构为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并规定常设机构的权限范围、监理费用及其他事项。第二编信用机构,该编为本法规的重点,共11章105条。第一章为一般规定,所指的信用机构为银行、储金局、融资租赁公司或属于储金局的其他公司。该章还规定哪些行为是信用机构活动的合法所为。第二章业务之求证。第一节一般制度;第二节在本地区设立信用机构,包括公司的形成、公司资本、许可卷宗的组成;第三节住所在外地的信用机构的分行的开设; 第四节住所在外地之信用机构之代理办事处,包括许可、准许之业务、运作地点及管理;第五节在本地区开设信用机构的支行或其他设施; 第六节在外地开设住所在澳门的信用机构;第七节许可之失效及废止。第三章登记,包括登记之必要性、需作登记之资料、期限及不予登记的情况。第四章为信用机构股东、公司机关、据位人及经理,共分2节: 第一节股东,包括主要股东之适当资格、适当资格之审查、表决权之抑制、抑制之终止、出资之减少、信用机构之通知等; 第二节信用机构之管理机关的据位人,包括信用机构主管人员之适当资格、职务之开始、嗣后发生之事实、职务之担任等。第五章为外部核数师。第六章资本、准备金、股息、备用金及摊销,分为两节: 第一节资本及自有资金,包括公司资本之缩减、自有资金; 第二节准备金、股息、备用金及摊销,包括法定准备金、股息之不可处分性等。第七章关于信用机放款之谨慎规则。第八章会计及强制性公布。第九章职业保密。第十章关于信用机构之例外制度,分4节:第一节不平衡状况,第二节例外措施,第三节干预制度,第四节共同规定。第十一章各项规定。第三编中介人及其他金融机构,包括适用范围、准许之经营活动、许可、许可卷宗之组成等。第四编为违法行为。第一章未经许可接受存款罪,第二章轻微违反及其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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