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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都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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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都察院

 明代创设的主管监察的中央机关。都察院前身是御史台,明初改为都察院,设监察都御史若干人。其职责是专管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及一应不公不法等事,“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遇朝觐、考察时,与吏部共司官吏的进退升降;遇有大狱要犯,由都察院会同刑部、大理寺共同审理,合称三法司会审。明宣宗宣德十年(1435年)又分十三道,设置监察御史,巡按州县,考察官吏。可与地方省区行政长官分庭抗礼,知府以下均奏其命,往往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凡有御史犯罪,罪加三等。

都察院

官署名。汉以后历代都设有御史台,掌监察。明初改设都察院,又称风宪衙门。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下设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全国分十三道,设监察御史,巡按州县,考察官吏,对重大案件同刑部、大理寺一同审判。清代改长官为左都御史,其右都御史为各省总督的加衔,裁撤佥都御史,以六科给事中并入,构成最高监察、弹劾机关。参阅《续文献通考》五四《职官》四、《清通典》二六《职官》四。

都察院dū chá yuàn

最高行政司法机关,调查和审理各种案件。也指都察院长官:张华得了主意,和旺儿商议定了,写了一纸状子,次日便往~处喊了冤。(六八·1662)~又素与王子腾相好,王信也只到家说了一声,况是贾府之人,巴不得了事,便也不提此事。(六八·1664)

都察院

明清两代国家监察机关的名称。自西汉末年以来封建国家的监察机关称御史台,明洪武十五年(1382)始改称都察院。明之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及十三道监察御史等官。清仿明制,于崇德元年(1636)五月设都察院,设承政、参政等官。顺治元年(1644),改承政为左都御史、参政为左副都御史,右都御史和右副都御史则由督抚分别兼任。其主要职任仍为纠劾百官、整饬纲纪。具体如:参核并与刑部、大理寺会题与复核重大案件,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参加九卿议奏事,稽察各级衙门、官吏办事的好坏,检查注销文书案卷及封驳,监察乡试会试殿试,巡视各营、仓等。清都察院下分十五道监察,各道设掌印监察御史和监察御史,专门考核地方官员、监督礼仪考试、察荒问工、问拟刑名以及监决囚犯等。

都察院

官署名。其前身是汉以后历代封建王朝在中央设立的监察机关——御史台。明初洪武十五年(1382年)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合并唐宋以来的三院,扩大了机构,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为正副长官,下设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左右佥都御史各二人。依当时十三省行政区划分全国为十三道(明末定为十五道),设监察御史一百一十人,负责监察两京和各省吏治,并考核武备、刑狱、财政、科举及民情风俗等,“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监察御史官品虽低 (一般为正七品),但派往各省却以“代天子巡狩”,称为“巡按”,权力很大,往往“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清代改以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为正副长官,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则专作各省总督和巡抚的加衔,裁撤佥都御史。雍正元年 (1723年) 将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合科科道,成为最高的监察、弹勋及建议机关。

都察院

都察院

官署名。明代始置,清代沿置。掌纠劾百官,督察刑狱。《明史·职官志》: “都察院: 左右都御史,正二品; 左右副都御史,正三品; 左右佥都御史,正四品。其属经历司,经历1人,正六品; 都事1人,正七品。司务厅,司务2人,从九品。照磨所,照磨,正八品; 检校,正九品。司狱司,司狱,从九品; 各1人。13道监察御史110人,正七品; 浙江、江西、河南、山东各10人,福建、广东、广西、四川、贵州各7人,陕西、湖广、山西各8人,云南11人。其在外加都御史或副、佥都御史衔者,有总督,有提督,有巡抚,有总督兼巡抚,提督兼巡抚,及经略、总理、赞理、巡视、抚治等员。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抅(ju)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遇朝觐、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陟黜。大狱重囚会鞫于外朝,皆刑部、大理谳 (yan) 平之。其奉敕内地,拊循外地,各专其敕行事。13道监察御史,主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在内两京刷卷,巡视京营,监临乡、会试及武举,巡视光禄,巡视仓场,巡视内库、皇城、五城,轮值登闻鼓。在外巡按,清军,提督学校,巡盐,茶马,巡漕,巡关,攒运,印马,屯田。师行则监军纪功,各以其事专监察。而巡按则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辨之。诸祭祀坛场,省其墙宇祭器。存恤孤老,巡视仓库,查算钱粮,勉励学校,表扬善类,翦除豪蠧,以正风俗,振纲纪。凡朝会纠仪,祭祀监礼。凡政事得失,军民利病,皆得直言无避。有大政,集阙廷预议焉。盖六部至重,然有专司,而都察院总宪纲,惟所见闻得纠察。诸御史纠劾,务明著实迹,开写年月,毋虚文泛诋,讦拾细琐。出按复命,都御史覆劾其称职不称职以闻。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十三道各协管两京、直隶衙门; 而都察院衙门分属河南道,独专诸内外考察。”清代都察院职掌,置官与明同。

☚ 都水台   都官部 ☛
都察院

都察院

官署名。明、清中央监察机构。明太祖朱元璋洪武十三年 (1380年) 罢御史台,十五年更置都察院,以左、右都御史为长官,下设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又分全国为十三监察道,置监察御史,掌规谏皇帝,评议政务,弹劾百官之事,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官。清代改以左都御史与左副都御史为都察院长官,而以右都御史与右副都御史为总督、巡抚的兼衔,并裁撤佥都御史。雍正元年(1723年),将六科给事中并入,合称御史与给事中为“科道”。都察院之组织无长官与属员之分,科道官皆独立发言,对君主进行规谏,对政务进行评论,对大小官吏均得进行纠弹。总督、巡抚皆带都察院都御史或副都御史衔,对其辖境内州县官行使监察权。为全国最高的监察、弹劾机关。

☚ 司狱司   五城兵马司 ☛
都察院

都察院

官署名。明、清中央监察机关。汉以后有御史台,专司监察弹劾官吏,参与审理重大案件。唐代御史台分三院,监察御史称察院。朱元璋吴元年 (1367) 置御史合,设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治书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察院监察御史等官。明洪武十五年 (1382),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左右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御史等官。又设13道监察御史 在外有总督、提督、巡抚、经略、总理等官可以加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衔。清初,仿明制,于崇德元年 (1636) 五月设立都察院。皇太极谕: “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有骄肆慢上、贪酷不法、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 ( 《光绪会典事例》卷998)。院署设承政人,左右参政各2人。顺治元年 (1644) 改承政为左都御史,参政为左副都御史。三年定左副都御史满、汉各2人。五年定左都御史满、汉各1人。又有左佥都御史1人,乾隆十年 (1745) 裁撤。其右都御史,为总督兼衔。右副都御史,为巡抚、河道总督、漕运总督兼衔,都察院都不设专员。都察院“掌察核常官,整饬纲纪” ( 《清史稿》 卷115)。具体任务是: 参加九卿议奏事; 参核并与刑部、大理寺会题重大案件; 稽察各级衙门、官吏办事的好坏;检查注销文书案卷及封驳事; 监察乡试、会试、殿试; 巡视各营、仓等事务。都察院所属有15道监察御史、五城察院、宗室御史处、稽察内务府御史处及六科等机构,分掌稽核各该省刑名案件、稽察京师地方治安、稽察宗人府事务及内务府事务、掌发 “科抄”、分稽各项庶政、注销各关系衙门文卷等事务。

☚ 三法司   国史馆 ☛

都察院

中国封建王朝的监察机构。汉时称御史台,专监察弹劾官吏,并参与审理重大案件。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司之官,又称“风宪衙门”。设左、右都御史为都察院长官,以下设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监察御史等官。其职权非常广泛。《明史·刑法志》载:“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清承明制,设左都御史,满汉各一人;左副都御史满汉各二人,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给事中及京畿道、河南道等15道监察御史。

都察院

明、清时官署名。明洪武十五年(1382)废汉以来御史台改设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及十三道监察御史等官,专掌风宪以整纲饬纪为职。在外加都御史或副、佥都御史者,有总督、提督、巡抚、总督兼巡抚、提督兼巡抚、经略、总理、赞理、巡视、抚治等。清沿明制,顺治元年(1644)改左都御史、副都御史为主官,右都御史、副都御史专作总督、巡抚的加衔,裁佥都御史。雍正元年(1723),并入六科给事中,合称首,成为最高监察、弹劾及建议官署。

都察院

官署名。汉以后历代均置御史台,专司监察。唐宋分御史为侍御史、殿中侍御史与监察御史三类,分属御史台的台院、殿院与察院。至明代,废去侍御史与殿中侍御史,仅设监察御史,遂改御史台之名为都察院,掌监察百官,辨明冤枉,凡有重大刑狱案件,与刑部、大理寺共同会审,为皇帝“耳目风纪”之司。设左右都御史为长官,以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佐理院务。有以尚书、侍郎等官加都御史或副都御史、佥都御史衔者,同样执行监察任务,其称号为总督、提督、巡抚等。其下设监察御史一百一十人,依行政区域分为十三道,掌监察京内外百官。至于御史监察权的执行,则十三道对两京、直隶各衙门的监督,各有具体的划分,对都察院本身的监察专属河南道。在京御史除监察分管的衙门外,并掌两京照刷文卷(即稽察文卷中的各种失误, 如侵挪款额、刑名违错等),巡视京营,监督乡试、会试及武举,巡视光禄、仓场、内库、皇城、五城,轮值登闻鼓;在外御史除充巡按分巡两京及各省之外,另有清军、提督学校、巡盐、巡漕、巡关等任务。留都南京亦置都察院,有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右佥都御史各一人。亦有十三道御史,每道二人或三人;嘉靖以后多以一人兼数道。其属有司务、经历、都事、照磨、司狱各一人。嘉靖三十七年(公元1558年)革司狱一人,隆庆四年(公元1570年)革都事。清承明制设都察院,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以六科给事中划归都察院管辖,于是监察官与谏官合为一署,都察院成为全国最高的监察、弹劾及建议机关。掌整饬纲纪,谏言得失。凡大政事下九卿议者,都察院长官参加议论。应由三司会审的重大案件,都察院亦须派员出席。各项重案先经刑部审明,送都察院参核,再送大理寺平允,然后会稿具题。低级官吏或士人如有建议事件,可由都察院代奏。被参处的官吏有冤抑或百姓有所控诉而行政官署不予处理或处理不当者,亦可向都察院陈述。吏部官员本身有过失,亦由都察院议定处分。设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为正副主官,裁撤佥都御史,而以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分别为总督、巡抚的兼衔,不预都察院事。院内办理行政事务的机构有经历、都事二厅及值月处、督催所。经历厅设经历,承办科道差、五城注销并管辖吏役等事;都事厅设都事,承办缮本及满官册籍;值月处以满洲御史一人值日,收受各部院、八旗一切文移及办理内阁传抄事件;督催所,每年轮派满、汉御史各一人,专催各厅、各道、五城承办事件,按限完结。执行监察任务的机构有六科、十五道、五城察院及兵马司、宗室御史处、稽察内务府御史处。六科各以掌印给事中主管,掌稽察驳正六部的违失;十五道除掌稽核各省刑名案件外,并稽察在京各衙门事务。清代六科与十五道除各掌上述事务外,事实上同有建言及进谏之责,并同任各类杂差,常连称为科道。都察院的组织,无长官与属员之分,科道官均可独立发言行使建议、规谏之责。五城察院为稽察京师地方的机构,其所属五城兵马司掌捕盗及街道、河渠等事。宗室御史处掌稽察宗人府事务。稽察内务府御史处办理稽察内务府的事务。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都察院增设研究所,备有大量书籍及京外报纸,令科道官员参阅研究,作为纠察裁判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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