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郑英通商协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郑英通商协约 郑英通商协约清初台湾郑经集团与英国东印度公司订立的通商贸易条约。清康熙九年(1670年, 南明永历二十四年)9月10日, 由郑经与英国东印度公司商船珍珠号 (ThePearl)船长克利斯布(Ellis Crisp)在台湾安平(今台南)签订。原共有37款, 1675年7月又补订9款。主要内容: (1)英国船只在海上不受干涉或阻挠, 必要时可驶入澎湖避风。(2)英人在台湾设立商馆, 进行自由贸易。(3)准许英人自由购买台湾所产砂糖和鹿皮的三分之一或更多。(4)输台货物征3%的关税,输出货物和输入米免税。(5)英国公司须雇人为台湾制造和管理火器。(6)英人须输入一定数量和价格的火药、武器、铁、胡椒、布匹等货物。 ☚ 采买 五商 ☛ 郑英通商协约郑氏政权与英国东印度公司签订的通商条约。1670年9月10日签订。非正式通商条款37条。其中英方要求郑方的事项20条,郑方要求英方的事项17条。主要内容是:英方有在台湾海峡自由航行的权利,郑方对挂有英国国旗的船只不得妨碍或阻止;英国可在台澎地区自由贸易,并可将台湾产品运往第三国销售;当地人民对英国人所作的毁损或越轨行为,郑方概须负责赔偿。反之,英国人对台湾人民所作的伤害或其他不正当行为,受害者可以要求英方赔偿。郑方对英方的进口货物收缴3%的关税,出口货物免税,英船入港时须将枪械、火药移交郑方管理,离去时发还;英方派两名炮手为郑方服务,派一名铁匠为郑方制造枪炮。1672年10月13日,正式签订郑英通商协约13条,1675年7月9日又签订补充条款1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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