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谋开战罪行为人通谋外国或其派遣之人,意图使该国或他国对于民国开战端的行为。中国台湾刑法中外患罪的一种。主要特征: (1) 本罪的行为为通谋外国或其派遣之人。所谓通谋,是指未受政府之委派或任命,而与外国或其派遣的人私自交往谋议。行为人以何种方法通谋?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2)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使外国对于民国开战端的不法意图,而故意通谋外国或其派遣的人,方构成本罪,否则,行为人如欠缺这一主观不法要素,则纵有通谋行为,也不负本罪的刑事责任。不法意图是否得逞,不影响本罪的既遂。既遂与未遂应以通谋行为进行的程度为区分标准,行为人具备本罪的不法意图,开始与外国或其派遣的人通谋,若双方谋议已成,与行为人通谋的外国或通谋国以外的他国已同意对民国开战端的,即为本罪的既遂。反之,虽已开始通谋,但谋议尚未完成,或谋议中断或破裂,均为本罪的未遂犯。本罪的未遂犯应予以处罚。此外,本罪的预备犯和阴谋犯,也设有处罚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