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关系基于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基于代理行为而产生的代理人与第三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总和。前者称为代理的内部关系,后者称为代理的外部关系。两者的关系不可分割。如果离开了代理的外部关系,只承认代理的内部关系,实际上就成了两个主体之间的监护关系或委任合同关系,而不与第三人发生任何联系。如果忽视了代理的内部关系,就无法解释为什么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两者的有机联系表现为: 代理的内部关系是外部关系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前提,而代理的外部关系是内部关系的目的和归属。 代理关系 代理关系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及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的统称。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内部关系,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如法定代理关系;也可以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产生,如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或者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取得代理权后,在与第三人实施代理行为的过程中,产生了代理的外部关系。 ☚ 第三人 广义代理 ☛ 代理关系 代理关系通过代理人的代理活动而在被代理人、代理人以及第三人之间产生的关系。代理关系由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构成: (1)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此为代理的内部关系,因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而产生; (2) 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此为代理的外部关系,因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即实施代理行为而产生; (3)第三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此为代理的外部关系,因代理人代理行为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而产生。 ☚ 合伙的行为能力 代理关系中的民事责任 ☛ 000065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