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连带责任有两种情况: (1)因委托书授权不明所产生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65条第2款规定,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授权行为是被代理人进行的单方法律行为,授权不明的责任在被代理人,由此善意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被代理人承担主要责任。但是代理人是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实施代理行为,被代理人授权不明的,代理人应当让被代理人明确,如被代理人不明确授权,代理人可以拒绝代理。因此,代理人根据授权不明的委托书进行代理,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 因代理人实施违法行为所产生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